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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學生涉欺凌長者被採一般社會保護及教育監管措施
【發佈日期】2024-05-03 00:17:0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早前有數名未成年人涉嫌作出欺凌年老長者的違法行為,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因應涉案人未滿16歲的客觀事實,承辦檢察官按照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及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已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建議,對有關未成年人分別開立一般社會保護措施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檢察院強調,將依法參與及跟進相關程序。

根據警方早前公佈的案情,就讀於花王堂區某學校小學部的四名男生涉嫌在今年2月至4月期間多次對一名女長者進行粗言穢語辱罵、投擲雞蛋和汽水罐,並以掃把攻擊女長者頭部。

檢察院指出,根據《刑法典》規定,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故此,倘作出犯罪行為時已年滿16歲,行為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已滿12歲但未滿16歲的違法青少年,根據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檢察院可建議法院採取七類教育監管措施,藉以透過不同程度的教育和監督介入,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使其建立正確的人生觀,改善其行為操守,達致以負責任的態度融入家庭、校園及社會生活。

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犯罪的嚴重性及重覆性、家庭支援及學習情況等因素,檢察院將依法向法庭建議採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監管措施。有關措施可包括長達3年的感化令和入住一年短期宿舍等,當中,最嚴厲的教育監管措施為收容措施,收容期可延長至8年,其跟進期亦可延至涉案青少年年滿21歲。

對於案發時未滿12歲的涉案未成年人,則適用第65/99/M號法令規定的一般社會保護制度予以跟進,跟進期可至未成年人年滿18歲。倘遇家庭功能及支援不足的情況,相關措施可包括將未成年人直接交託予另一家庭或第三人進行教養,甚或交託予公共或私人社福機構進行照顧教育;在此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亦需接受社會工作局安排的輔導計劃,以讓他們能正確行使親職。

日常生活中,欺凌案件主要涉及傷人、侮辱、誹謗,甚或轉發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照片或影片,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不足,青少年容易受到網絡資訊的影響而模仿作出犯罪行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建設和諧社會,檢察院呼籲家庭和社會關懷未成年人,讓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時,檢察院亦提醒青少年應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紀,避免觸犯法律影響自身發展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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