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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廉政公署揭發一名被某綜合度假休閒企業禁止進入旗下娛樂場的女子涉嫌賄賂當值保安員。案情顯示,該名被禁入娛樂場的女子向當值的保安員提供500港元,試圖換取對方放行進入娛樂場,但被保安員當場拒絕並報案。廉署經調查後認為,有證據顯示該女子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根據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第四條的規定,向任何私營部門實體從事職務的人(例如僱員),親身給予或承諾給予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違反職務上的義務的回報,即不按規矩辦事的回報,會構成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最高可判六個月徒刑或科罰金。
廉署呼籲公眾廉潔守法,並鼓勵私營機構人員如發現行賄、受賄等不法行為,毋須猶疑,應立即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