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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中間批地步驟便所有權轉小業主
經屋夾屋單位擬由政府直接移轉
【發佈日期】2024-03-14 00:54:5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在國有私產土地上建造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獨立單位的所有權可直接從特區政府取得,而非按現行法律制度透過房屋局取得。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稱,委員會希望法案標的範圍能否擴大至政府物業移轉,並關注法案如何與土地法、經屋法、夾屋法和物業登記法的相關規定銜接和配合。委員會將列出問題清單,邀請相關部門代表列席會議解釋。

由於現行《經濟房屋法》及第17/2023號法律《夾心房屋法律制度》均沒有對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獨立單位的移轉作出規定。為制定上述樓宇的獨立單位的移轉方式,並重申獨立單位僅可移轉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所有權,特區政府制定《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

法案建議,日後政府出售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改由特區政府直接移轉予取得人,取消先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訂定合同將土地租賃批給所衍生權利賦予房屋局、再由房屋局移轉單位這項“中間環節”。

黃顯輝會後總結稱,委員會認同法案立法目的是為令由政府興建的經屋和夾屋單位,以更簡化和快捷移轉給小業主,但希望政府具體說明會節省多少時間、涉及哪些流程。同時,法案在取消房屋局作為土地承批人的程序後,也沒有批給合同,委員會關注法案如何與土地法、經屋法、夾屋法和物業登記法的相關規定銜接和配合。

黃顯輝稱,委員會將製作有關問題清單交予政府,及後會邀請相關的公證署、物業登記局、財政局、市政署等政府部門出席討論法案執行問題。另外,他亦提到,有委員還提出可否利用本法案便利處理政府倉庫等空置單位的移轉,而不僅局限於適用經屋和夾屋單位所有權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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