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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兩公僕 秘撈法辦
【發佈日期】2024-03-28 00:38:3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社會工作局兩名資深職員未經批准私下長期從事收取報酬的婚慶服務工作並經營相關業務,廉政公署接獲檢舉調查後,證實二人故意不如實申報兼職事項及收入,涉嫌觸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中的“資料不正確罪”,已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此外,二人亦因違反公務員工作之專職性及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的規定而被社工局追究紀律責任。

涉案兩名公務員已從事公職超過10年。廉署公佈案情指,早前收到檢舉稱社工局兩名公務員違反專職性規定從事兼職工作,不實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涉嫌違反《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經調查後發現二人在沒有向部門申請兼職的情況下,長期一起從事收取報酬的婚慶服務工作並私下經營相關業務。

涉不實填寫財產申報及違反專職性規定

據廉署調查所得,有證據顯示案中兩名公務員明知從事兼職須事先獲得批准,且須如實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中的兼職事項及收入,但仍心存僥倖故意不實申報,涉嫌觸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中的“資料不正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另外,二人還因違反公務員工作之專職性及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的規定而被部門追究紀律責任。

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規定,如申報人所載資料不實且非情有可原,申報人將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3個月至1年報酬的罰款。同時,如果申報人故意在申報書上虛報資料,將視作虛假陳述或聲明而按《刑法典》的規定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此外,還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長10年內擔任公共職位及公職。

澳門自1998年起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所有的公務人員必須申報其本人及其配偶或處於類同配偶狀況生活的人士之財產和收益資料,申報內容包括各種收入、存款、債務、動產及不動產等。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廉政公署人員及上述兩類人士之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須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其餘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的申報書則由廉政公署負責接收。

社工局已按公職法律制度開立紀律程序

另外,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擔任公共職務須遵守專職性原則,僅在例外情況下且獲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私人業務。倘公務人員未經許可從事私人業務,即構成違紀行為。

社工局表示,對廉署揭發兩名該局人員涉嫌違反專職性規定從事兼職工作的案件高度重視,自2022年12月接獲廉署通報後,積極配合有關工作,按公職法律制度開立紀律程序及作出相應跟進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廉署。

社工局並強調,已制定人員廉潔指引,未來將進一步加強對員工培訓,以此個案為戒,警惕全體人員必須嚴守法紀,重視及認真遵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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