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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季檢控48宗
滑板車 上路違法
【發佈日期】2024-04-22 00:38:4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電動滑板車等電動移動代步工具日趨普及,惟本澳明確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違者可被檢控及罰款。治安警察局持續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違例行為,今年首季在全澳各區共檢控48宗滑板車違例個案。

 
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及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等代步工具近年盛行,惟在本澳卻不允許上路。現行《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此外,在馬路上使用此類電動可移動工具亦隨時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無牌駕駛”,即“不具備所需駕駛資格而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或工業機械車者”,違者可被罰款澳門幣5,000至2.5萬元。
事實上,由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存在行駛時速高、剎車距離普遍過大等安全隱患,在道路上滑行,不僅增加了使用者自身的安全風險,也會對行人和給其他車輛造成威脅。政府現時就《道路交通法》進行修法則建議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明示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者科澳門幣600元罰款。
治安警察局表示,將持續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之行為,以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時亦呼籲駕駛者及行人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守法出行,時刻留意路面情況,在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況下行走,駕駛時保持安全車速,人車禮讓,行人切勿胡亂橫過馬路,共建安全道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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