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石家莊9月16日消息,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建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至2024年,被告人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幹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06萬餘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建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建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