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2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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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一般性通過維護國安委法案
【發佈日期】2026-02-11 01:35:0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以全票32票贊成,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表示,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就是無本之木;“一國”之本不牢,“兩制”之基必垮,“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必須有高水準的安全護航。藉著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立法,優化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所確立的原則性安排,目的是明確國安委的法律定位,是需要透過法律的形式,去彰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陳子勁引介法案表示,法案全文有23個條文,內容包括: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強調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強化國安委是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明確賦予國安委可發表具約束性效力的意見的職權,委員將囊括澳門特區五個施政範疇的司長在內,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到實處。

該法案規範了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取消了原有的國安委辦公室,亦撤銷了副主席的職位。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突顯出國安委主席為澳門特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負責人的地位與角色。

此外,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法案進一步明確並細化中央政府在國安委中所設立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上的職責。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改為以秘書處方式運作,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秘書長,有關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將以行政法規方式作出規範。

另外亦規範了關於國安委改以會議形式運作,有關公共或私人實體向國安委提供合作的義務,以及關於國安委的保密制度、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基本制度。

陳子勁表示,為配合國安委的運作,有需要在《預算綱要法》法律中增加關於特別預算及監督的特別制度的條文。亦有需要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中關於聽證與訴訟代理人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特別制度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的制度。而有關《預算綱要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已分別聽取了特區財政部門、司法機關及律師界的專業意見並形成共識。

議員馬志成關注法案建議國安委增加委員的範疇及數目原因,黃潔貞關注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技術顧問,何敬麟關注為何將國安委以法律形式規範。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指出,法案建議五個施政範疇司長都納入國安委成員,同時建議博監局、文化局、教青局局長納入委員,考慮到博彩業是本澳重要產業,以及進一步鞏固社會對國家安全意識的認同與認知,而教育及文化意識形態工作是重要陣地及培養愛國愛澳新一代的關鍵領域,故有必要加入相關局級領導作為委員,以便強化文化、教育、青年等各領域履行維護非傳統國家安全的威脅。意味未來國安工作,一方面重視硬實力建設,另一方面注重軟實力構建。有助防範化解非傳統安全風險,凝聚社會共識,確保長遠發展。

陳子勁提到,2018年時透過行政法規設立國安委,隨著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深化及落實,以及近年國際形勢複雜多變,配合“立法法”當中對於澳門內部規範性文件的分類,政府認為有必要將涉及國安委的設立以最高位階形式,即透過法律形式規範,以便完全適應當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及要求。

議員梁鴻細問及法律通過後對居民有何影響?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相信,“國安委法”對於遵守法紀的澳門居民而言,是獲得最根本及最重要的安全保障。法案目的是築牢國家安全屏障。對於普通居民而言,日常生活、工作、言論自由等各方面的權利完全不受任何影響。相反,一個更健全、更高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將為澳門營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能讓居民免受動盪或在恐懼環境中生活。

議員李靜儀關注法案中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及人員制度。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指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有需要時,行政長官可允許支付若干開支而毋須經任何手續;秘書長在獲授權範圍內核准秘書處支付若干開支而毋須經任何手續,但所有開支需要有記錄,以及年底需送交行政長官批閱。政府每年就開支的控制及管理,需要向立法會提交報告,這表明特區政府賦予國安部門必要開支靈活性的同時,依然保留行政長官的監督權,以及對立法會報告的責任。

議員宋碧琪關注國安委的意見及決定不予公開及不可申訴的考量。陳子勁回應指,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往往涉及國家核心利益、機密情報等敏感資料或訊息,國安委開展工作很多時具高度機密性及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方式規範對國安委工作訊息的保密不予公開的機制,以保障國安工作有效開展。這種工作訊息不予公開的做法,亦是國際通行慣例。至於規定國安委決定及意見不屬於申訴或訴訟標的的安排,國安委所作出的判斷及決定,往往基於宏觀國家安全及政治考量,意見及決定往往涉及中央的決策及指示。無論是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無權審查國安委作出的意見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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