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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為保障澳門居民不因前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及生活而影響其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權益,特區政府透過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澳門居民居於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的期間,在雙層社會保障政策範圍內視為身處澳門計算。此外,是次修法亦將每年提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賬戶款項的次數由1次增加至2次。上述修改兩社保制度法律由今日起生效。
為確保受惠對象與澳門有較緊密聯繫,維護公帑的合理運用,澳門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任意性制度登錄及非強制央積金政府撥款均有身處澳門最少183日的要求。是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於明確將澳門居民身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特定情況,包括將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以及因負擔居於合作區的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等原因,納入法定例外情況,以便在處理上述兩項社保權益時,澳門居民身處合作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同時,將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疾病津貼所需醫生證明文件的認受範圍擴展至合作區。在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款項提取方面,修訂後的法律允許賬戶擁有人每年可提取款項的次數增至2次。
社會保障基金認為,新條文的落實有助進一步營造合作區趨同澳門的生活環境,鞏固身處合作區的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權益,更切實地回應居民在區內學習、就業、創業及生活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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