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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上週四在立法會大會獲全票通過的第2/2026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刊登於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由今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此外,第7/2026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亦於同日在《特區公報》刊登,同步由今日起生效。
第2/2026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了國安委的運作機制,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可訴,以及優化國安案件中訴訟代理人的特別許可制度等內容。法律訂明國安委是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其職責包括: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國家安全工作事項;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擴充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還加入了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在訴訟程序方面,法律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啟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另一方面,國安委法律配套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列明,國安委秘書處是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秘書處設有附屬單位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
根據該法規,國安委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兩名副秘書長和兩名助理秘書長輔助。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一名副秘書長由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另一名副秘書長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並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此外,法規列明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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