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總結提到,法案訂定私人實體須以“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委員會關注兩者的適用條件及能否由臨時轉為專用批給,政府表示會按實際情況考慮並優化條文表述。
法案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建議“專用批給”適用於公用基礎設施、航道、國家安全需要或特首批示的社會發展項目,批給期 2至 15年,每次續期最長 5年;至於不宜開展“專用批給”而需專屬使用海域逾 6個月的項目,則可以“臨時准照”方式批准用海,有效期為 6至 24個月,每次續期不超過 2年。
梁孫旭表示,委員會關注若“臨時准照”批准的項目具備條件,可否申請轉為“專用批給”,政府回應未來會按實際情況審批;而對於特區政府擁有的海上資產,例如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營運批給合同,因不屬法案適用範圍內,有關資產將按適用制度處理。
會上還討論海域使用權的移轉,梁孫旭引述政府稱,私人實體需在海上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才以“專用批給”批出海域,政府將優化法案條文訂明移轉情況,確保這些海上公用基礎設施發揮應有作用。
至於未來海域會否採用分層設權管理,梁孫旭引述政府指出,法案未訂定明確的分層設權制度,但在海域使用權憑證的內容、海籍檔案等條文均已規定需訂明用海的位置、面積和空間等,因此法案已有機制作分層設權。當局考慮澳門海域較淺,實際或難以真正做到分層設權,舉例若在海底埋設了管道,管道上方一般也要作為保護區限制其他用海活動。
梁孫旭指,海域使用論證須聽取環保局意見,海事局負責統籌申請,非法用海包括未取得憑證或憑證消滅後繼續使用,將構成行政違法並可科處罰款。海域使用金由特首批示訂定,會綜合考慮土地使用金、用途及用海面積等因素。